(2017)川民申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乐山菩提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乐山菩提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679号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乐山昌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县街139号汇得阳光大厦5楼。法定法定代表人:黄何。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家煜,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涿,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乐山菩提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何光平,经理。再审申请人四川乐山昌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乐山菩提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乐山昌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任 平审判员 唐小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艺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