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圣刚、陈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圣刚,陈广伟,尤少翠,平邑县大富板材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398号申请人:陈圣刚,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陈广伟,男,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尤少翠,女,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平邑县大富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卞桥镇尹家村村北。法定代表人:贾翔丽,经理。申请人陈圣刚与被申请人陈广伟、尤少翠、平邑县大富板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圣刚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尤少翠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北段荣盛华府××室的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尤少翠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北段荣盛华府××室的房产一套,限额12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