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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3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松与李南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松,李南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34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文松。被执行人李南初。申请执行人文松与李南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南初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450130000182299、50450130000409285、6214571185002765062,正常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锦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