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3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松与李南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松,李南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34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文松。被执行人李南初。申请执行人文松与李南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南初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450130000182299、50450130000409285、6214571185002765062,正常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锦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