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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卢方元、卢波申请执行重庆市铜梁区俊利摩托车配件厂、周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方元,卢波,重庆铜梁区俊利摩托车配件厂,周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方元,男,汉族,生于194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卢波,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7日被执行人:重庆铜梁区俊利摩托车配件厂被执行人:周汝建,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日本院在执行卢方元、卢波与重庆市铜梁区俊利摩托车配件厂、周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俊利摩托车配件厂、周汝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汝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72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鼎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