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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王英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王英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增5号。负责人陈庆海,行长。被执行人:王英标,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河北分院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英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英标工资账户已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