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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冬冬与被执行人宽城金声机械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冬冬,宽城金声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程冬冬,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城金声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李金生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冬冬与被执行人宽城金声机械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7】10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7】102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