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与李金强、庞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李金强,庞海兰,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负责人:李晨潮,该行行长。被告:李金强,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庞海兰,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法定代表人:周志福,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亭,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与被告李金强、庞海兰、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