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枣庄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83行初8号原告枣庄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长白山路车管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BXCHK7C。法定代表人廉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涛,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邹城市太平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837953220882。法定代表人卞福泉,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亮,男,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邹城市分中心法制督察科科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正飞,男,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师。(特别授权)原告枣庄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邹公管办字2016第1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斌审 判 员 孔凡静人民陪审员 杨太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逸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