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富平县磊磊建材厂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平县磊磊建材厂,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1946号原告:富平县磊磊建材厂,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小惠乡小惠村。经营者:朱都喜。委托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红,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11层。法定代表人:尉家鑫,董事长。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10号出版大厦12层。负责人:柳正,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怡,女,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石红兵,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磊磊建材厂诉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平县磊磊建材厂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平县磊磊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平县磊磊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本院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富平县磊磊建材厂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雨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