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8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公利与姜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利,姜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868号原告:公利,男,汉族,1971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姜怀文,男,39岁,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公利与被告姜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公利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利撤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计205.5元,由原告公利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