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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谢致龙与张仁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致龙,张仁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364号原告:谢致龙,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张仁旭,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营业场所永安市解放北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85820181-5。负责人:谢斯麒,总经理。原告谢致龙与被告张仁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谢致龙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仁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谢致龙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与张仁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自行协商为由撤回对张仁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谢致龙负担。审判员 余 招 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