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民和县鸿鼎牛肉面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民和县鸿鼎牛肉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698号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马永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文,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土族(系该局职工)。被告:民和县鸿鼎牛肉面。负责人:马光俊,该面馆经营者。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告民和县鸿鼎牛肉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担。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燕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