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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9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刘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9233号原告:徐建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刘玉梅,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诉被告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建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华撤回对被告刘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5550元,保全费4170元,共计9720元,由原告徐建华负担。审 判 长  罗书生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