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9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刘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9233号原告:徐建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刘玉梅,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诉被告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建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华撤回对被告刘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5550元,保全费4170元,共计9720元,由原告徐建华负担。审 判 长 罗书生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