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绥化市北林区三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与李春保代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化市北林区三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李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三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卫君,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勇,职务业务员。被执行人李春保,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三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春保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45,400.00元,案件受理费7,543.00元和实际支出费及逾期利息损失。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范忠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翠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