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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志与被告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志,于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606号原告张国志。被告于金燕。原告张国志与被告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国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张国志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