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志与被告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志,于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606号原告张国志。被告于金燕。原告张国志与被告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国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张国志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