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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292号本院于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对上诉人李莉与被上诉人胡宝亭、天津市德慈塔陵、李加义及原审被告刘昇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民终22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2016)津0118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均应为“(2016)津0118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代理审判员  王晓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思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