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盼盼与胡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盼盼,胡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247号原告:郑盼盼,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胡红,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郑盼盼与被告胡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郑盼盼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盼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盼盼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盼盼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成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