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赖声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赖声峰,沈伟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北干道天汇园区3栋602室。法定代表人:方建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声峰,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审被告:沈伟校,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声峰、原审被告沈伟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1民初2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被告沈伟校的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上虞市盖北镇联合村联围西路64号,且原审被告在一审听证时并未认可其居住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赖声峰的诉讼主张,2015年10月上诉人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委托原审被告沈伟校对其承包的“烟台金海岸希尔顿逸林酒店景观绿化工程二标段”负责全面实施和管理。当月,被上诉人赖声峰与原审被告沈伟校达成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为上述工程供应树苗,有原审被告沈伟校出具的欠条为证。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欠付苗木款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连带清偿欠款并支付利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在管辖权异议上诉审查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皂户头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审被告沈伟校自2014年3月10日搬至该村居住至今,原审被告沈伟校对此予以认可,故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系原审被告沈伟校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沈伟校经常居住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承凤审 判 员 高延峰代理审判员 崔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清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