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邓保国与雍东献、叶腾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保国,雍东献,叶腾飞,杨俊峰,周丽娟,郭应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39号原告:邓保国,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雍东献,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叶腾飞,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昝高明,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俊峰,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周丽娟,女,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杨俊峰、周丽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郭应来,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邓保国与被告雍东献、叶腾飞、杨俊峰、周丽娟、郭应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邓保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保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陶 源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