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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玉伟与栾振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伟,栾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邢玉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栾振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邢玉伟与被执行人栾振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邢玉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民简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开执字第385-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栾振磊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邢玉伟执行案款524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栾振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栾振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栾振磊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栾振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玉伟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