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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傅披香、王高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披香,王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傅披香,女,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王高兴,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资溪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高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高兴在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傅披香借款本金36.7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高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高兴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烂文审判员  易淑闽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惊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