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华与王晓青、邵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王晓青,邵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037号原告高华,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37号.委托代理人王杰,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振彤,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青,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邵贵阳,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诉被告王晓青、被告邵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37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晓青、被告邵贵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37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玉皎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