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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执2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扣荣与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揽合同纠纷2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扣荣,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2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扣荣,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中阳县宁乡镇人,现住中阳县城内怡兴苑小区。被执行人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中阳县宁乡镇庞家会村。法定代表人王整华,队长。本院在执行张扣荣与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中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账面存款88072.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中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账面存款88072.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宏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