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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孙长贵、孙昕与安达市建筑材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贵,孙昕,安达市建筑材料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466号原告:孙长贵,男,住安达市。原告:孙昕,男,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安达市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达市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姜凤军,职务经理。原告孙长贵、孙昕与被告安达市建筑材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孙长贵、孙昕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贵、孙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长贵、孙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孙长贵、孙昕负担。审 判 长  付彦辉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