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孙长贵、孙昕与安达市建筑材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贵,孙昕,安达市建筑材料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466号原告:孙长贵,男,住安达市。原告:孙昕,男,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安达市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达市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姜凤军,职务经理。原告孙长贵、孙昕与被告安达市建筑材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孙长贵、孙昕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贵、孙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长贵、孙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孙长贵、孙昕负担。审 判 长 付彦辉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