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虹与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虹,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马虹,女,回族,1988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虹与被执行人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乌高(新)劳仲【2016】第1041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补缴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工资22158.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3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马虹与被执行人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卫东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付40%工资,2017年6月30日付30%工资,2017年7月30日再付30%全部付清;关于欠缴的社保部分,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全部解决完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马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虹与被执行人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高(新)劳仲【2016】第104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