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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党权与肖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党权,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刘党权,男,汉族,1967年0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肖明,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党权与被执行人肖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下欠劳务费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了以上之款,对利息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