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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执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兴与刘鸿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刘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478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刘鸿江,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与被执行人刘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刘鸿江银行存款、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鸿江名下小汽车一辆,但该汽车已经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且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鸿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鸿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刘鸿江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兴借款60万元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鸿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兴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鸿江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