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舒建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4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秦某被���人姓名舒建雄,男,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罪名盗窃罪辩护人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益屿犯罪事实2017年1月2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舒建雄在本区丰门街道鞋都三期xx分厂五楼车间上班时,向同事罗某借打手机,后从被害人罗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4300元至自己支付宝账户。量刑建议公诉方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辩护方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量刑情节从重无从轻坦白、认罪认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建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舒建雄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返还被害人罗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华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