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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廷展与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廷展,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浙0328行赔初1号原告赵廷展。被告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薛乐之,镇长。委托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廷展与被告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告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廷展,被告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严永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廷展诉称,2012年10月31日,被告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坐落于陈宅村后畔垟147平方米自留地进行征地使用。在征地过程中,未同原告商量。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进行强制平整、建房出售。但至今仍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少数村民未得到征收补偿和房屋安置。根据宪法、相关土地管理法、政策的规定,被告属非法征地。请求法院判决依法恢复原告土地原状。被告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辩称,文成县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征收文成县大峃镇陈宅村民委员会坐落于后畔垟集体所有土地17.0385亩的土地,该行为属于文成县人民政府的合法行为。原告错列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为被告,适格被告应为文成县人民政府;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规定,原告赵廷展单独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原告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廷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勇审 判 员  王雯雯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怡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