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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正明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正明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终20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正明,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汉族,高中文化,罗田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个体开发商,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宏伟,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正明犯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正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朱正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茹、代理检察员苏名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正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张 严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