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诉孟某丁、孟某戊、孟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孟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766号原告:孟某甲,女。原告:孟某乙,男。原告:孟某丙,女。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慧、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丁,男。被告:孟某戊,男。被告:孟某己,男。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宇,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与被告孟某丁、孟某戊、孟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审 判 长 王秀军人民陪审员 王海港人民陪审员 孙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