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288号之十九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禹城市远大化肥有限公司、申桂芹、山东金秋肥料有限公司、李建新、董梅、刘红、尉双利、武光斌、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英,刘红,董梅,禹城市远大化肥有限公司,申桂芹,山东金秋肥料有限公司,李建新,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武光斌,尉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288号之十九申请执行人:李文英,女,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刘红,女,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董梅,女,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远大化肥有限公司,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申桂芹,女,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山东金秋肥料有限公司,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李建新,男,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武光斌,男,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尉双利,男,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刘文英与禹城市远大化肥有限公司、申桂芹、山东金秋肥料有限公司、李建新、董梅、刘红、尉双利、武光斌、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