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通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与胡员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胡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吴旭光,通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被执行人:胡员龙本院在执行通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与胡员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员龙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