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8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锦烽与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烽,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暗径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189号 原告:李锦烽,男,汉族,2003年11月2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徐子连,女,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婷,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山边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70451。 法定代表人:陈平河。 第三人:深圳市暗径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暗径新村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95046Q。 法定代表人:何东平。 原告李锦烽诉被告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暗径股份合作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锦烽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8.71元,减半收取计1804.4元,由李锦烽负担。 审 判 长 黄  晶  晶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晨 人民陪审员 谢    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晓霖(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