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3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钟贵祥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贵祥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3刑初1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贵祥,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农民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6年9月25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林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贵祥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启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贵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钟贵祥为给自家捡烧柴,先后三次携带油锯私自进入红石林业局梨树经营所施业区第107林班20小班、24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胡桃楸等枯立木7株,合计立木材积3.7884立方米。所盗伐之林木被其锯成木段运回家中,其中部分木段被其打成木柈用作烧柴,部分木段堆放在院内。案发后,钟贵祥主动到红石林业局二道甸子林业工作站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钟贵祥的供述,证人张某、吕某某、金某、刘某的证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贵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贵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主持调解,其与受损单位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自愿达成复绿补种协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贵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