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隆县祥和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吴朝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隆县祥和建筑机械租赁站,吴朝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080号原告:武隆县祥和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白杨村六组,注册号:武工商500232600152872。经营者:舒祥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该租赁站职工,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吴朝兵,男,1971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祥和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吴朝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祥和建筑机械租赁站自愿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朝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祥和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隆县祥和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吴朝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县祥和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安昌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陶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