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恢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夏勇与朱强、王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勇,朱强,王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恢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勇。被执行人朱强。被执行人王远平。申请执行人夏勇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强、王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夏勇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从2013年12月25日起、20万元从2013年7月14日起计算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2320元等。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裁定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强、王远平位于成都市的房屋及房屋内的家电、家俱等价值较大的物品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900700元。拍卖过程中,买受人张革以最高出价730000元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按期足额交清了价款。分配中,夏勇已分配受偿本金480000元、垫支评估费9900元、诉讼费12320元,合计502220元。对其余本金20000元、利息100000元(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夏勇表示,先自行想办法找被执行人履行,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找不到人或对方不履行义务,再申请恢复执行,处置被执行人在眉山的房产偿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