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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与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文昌北路231号1-9层。负责人杨明杰,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5403473N委托代理人:陶宗,男,1988年2月29日生,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斌,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57354741。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与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责令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借款368万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逾期之日计算至还款之日)、受理费13355元,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93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据发生效力的(2016)黔0122执385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龙港商贸城A1幢1-14号房屋【建筑面积407.87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335.5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72.3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号】、1-18号房屋【建筑面积171.2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140.8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30.3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经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以(2016)黔0115执保225号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应裁定已对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龙港商贸城A1幢1-14号房产予以查封。本院暂对1-14号房屋无处分权,本院现对上述1-18号房产享有处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龙港商贸城A1幢1-18号房屋【建筑面积171.2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140.8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30.3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成  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云勇(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