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苏玉玲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玉玲,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于新疆和静县,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库尔勒市。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巴州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州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7]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玉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玉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期间,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副行长朱某(已判决)利用以前留存的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资质复印件,在未经银行领导批准下,与被告人苏玉玲商量私刻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1枚公章、1枚财务章及1枚法人印章,由苏玉玲前往长沙、重庆等地与金融中介人赵雷(另案处理)等人接洽后,在长沙、宁波、成都等地的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开设同行业一般性账户。随后,朱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向中国人民银行巴川中心支行、库尔勒市公安局报备、制作”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1枚,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7日,被告人苏玉玲、朱某等人在长沙、重庆开办3户同行业一般性账户,共办理直贴、转帖承兑汇票业务总金额952亿元,非法获利411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玉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在内地开立同行业经营承兑汇票业务,涉案金额达952亿元,非法获利411万元,严重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发表意见,被告人苏玉玲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归案后被告人苏玉玲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苏玉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期间,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副行长朱某(已判决)利用以前留存的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资质复印件,在未经银行领导批准下,与被告人苏玉玲商量私刻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1枚公章、1枚财务章及1枚法人印章,由苏玉玲前往长沙、重庆等地与金融中介人赵雷等人接洽后,在长沙、宁波、成都等地的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开设同行业一般性账户。随后,朱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向中国人民银行巴川中心支行、库尔勒市公安局报备、制作”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1枚,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7日,被告人苏玉玲、朱某等人在长沙、重庆开办3户同行业一般性账户,共办理直贴、转帖承兑汇票业务总金额952亿元,非法获利411万元。案发后,从朱某处已没收非法所得335.117449万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3月8日,库尔勒市富民村镇银行工作人员报案称,库尔勒市村镇银行于2014年3月6日,对本行已开立账户进行自查,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发现该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长沙、宁波、广州等地开立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苏玉玲案发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抓获经过证实,苏玉玲因涉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案件于2014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12月1日上午11时和静县公安局民警在库尔勒市育才巷1号院2单元302室将在逃人员苏玉玲抓获。(5)羁押证明证实,2016年12月2日至12月5日苏玉玲羁押于焉耆县看守所,12月5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提押回库尔勒市看守所关押。(6)新疆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苏玉玲非该银行工作人员,其在内地开立同行业账户与该行无关。(7)(2015)库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朱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411万元。作案工具伪造的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公章、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财务专用章、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公务用)私章、违规刻制的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汇票专用章予以没收。已追回违法所得335.117449万元予以没收。(8)朱某证言称,2013年11月28日,北京汇资集团总裁徐明介绍了北京永胜昌租赁公司的总经理诸敏、客户经理姚澍、客户经理林黎到其办公室洽谈存款业务,并让其提供富民村镇银行的相关证件,其没有同意。12月初诸敏安排杨李霞在富民村镇银行存了350万元后又提出要相关证件。其就私自将担任富民村镇银行董事长秘书时留存的富民村镇银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通过徐明带给了诸敏。其和诸敏商量好在内地开办同行业一般性账户进行票据业务。诸敏告诉其,在宁波交通银行、南充商业银行、湖南广发银行、湖南中兴银行都是同行业一般性账户。在内地开办同行业一般性账户需要富民村镇银行的相关手续复印件,其将复印件交给了苏玉玲,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其拿不出来就让苏玉玲刻得这些印章。开展承兑汇票业务还需要汇票专用章,2013年12月之前,诸敏与赵雷等人都使用的伪造的富民村镇银行汇票专用章。其怕产生纠纷,在2013年12月2、3日用所保留的富民村镇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又趁行政办管公章的陈冰凝不备,将私自打好的”办理汇票专用章证明”盖上富民村镇银行公章,到行政大厅办理了”汇票专用章”申请手续。”汇票专用章”办好后又到人民银行办理了报备手续。其将印章寄给了赵雷的合作人林黎,以保证诸敏等人使用这枚专用章在承兑汇票上的真实性。其除了提供印章外还提供了办理汇票专用章的回执和扫描件。汇票业务是先由提供承兑汇票票源的金融服务公司将承兑汇票交转贴行,转贴行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扣除转贴利息,将承兑汇票上剩下的余额和远期利息打入开好的同行业账户上,之后再由内地开立好的同行业账户的所在银行将钱打入介绍票源的金融服务公司指定的账户里面,这个操作流程全部是由苏玉玲还有金融服务公司的人操作的,之后再由金融服务公司将钱打入承兑汇票票面所在的企业。银监局不允许富民村镇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如果办理了银监局要处罚。赵雷给其的利润分成为3%,411万元,其让赵雷汇到其父亲朱志华的兵团农行的借记卡上了。其将钱取出253.7万元,分别放贷给梁明义、王祥坤、王祥伸,放款手续在陈新辉的若羌天融小额贷款公司。80万给农行开发区支行袁腾腾拉存款,存在她指定的账户上。47万元存在其的农行卡上。28万元用于归还富民村镇银行不良贷款户高发军的账(高发军的一套房子办到其户名下)。1月21日,徐新义行长收到来自南充商业银行的对账单,发现富民村镇银行在该行办理了同业存款一般账户。3月,又发现富民村镇银行在内地多家银行开办了同业存款一般账户。我和苏玉玲认识有3年了,2013年10月份,我和苏玉玲再次在聚会上见面,我私下给她说内地有同行业存款资金保证金增值业务,需要在内地开立同行业账户,但是我们银行还没有改制完,无法提供开户资料以及印章,最后苏玉玲说她愿意帮助我在内地开立用行业账户,之后我就介绍她和徐明认识,后来做成了汇票承兑业务。苏玉玲是和林黎、赵雷一起做的这项业务;同行业账户是苏玉玲、林黎、姚辉、陈科、赵雷开立的,卡里这些账户需要富民村镇银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手续复印件是我交给苏玉玲的,然后我让苏玉玲刻制的上述印章;2013年12月初,姚辉给我说需要富民村镇银行的汇票专用章,然后就把富民村镇银行拟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的红头文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刻制通知书给了何艳,这份红头申请是我以前自己写的,银行领导并不知情;我将汇票专用章刻好以后邮寄给了林黎;苏玉玲给我说过她在内地开设有四五个账户,我当时只知道他们在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开立了账户,其余的我是后来才知道的。(9)赵雷证言称,其的工作主要是在湖南长沙做金融中介,介绍银行业务,包括银行之间的同行业账户存款还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兑汇票这方面的业务是其帮助一些金融服务公司和银行介绍一些有承兑汇票票源的公司,然后从中赚取金融服务公司的好处费。在2013年11月29日左右,陈科给其打电话说新疆有一个银行想要在内地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问其能不能介绍一些承兑汇票的票源,其说可以。2013年12月中旬,姚辉、林黎、苏玉玲三人一起到长沙,在一起吃饭时姚辉介绍说,林黎是新疆银行的股东之一派来的人员,苏玉玲是银行派来的工作人员,他们两人是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展的监督人员和银行UK、银行公章、汇票专用章的保管。其说新疆的这家银行想要在内地开设银行同业户的时候,内地的银行必须到新疆上门核实,他们说可以,他们已在长沙广发银行、中兴银行、工商银行开立同行业账户。第二天,其带着苏玉玲到长沙广发银行八一路支行开立了一个同行业账户,下午又带着苏玉玲、姚辉、林黎到长沙工商银行司门口支行,没开成。当天晚上,又带着苏玉玲到成都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也没开成。一个星期后,苏玉玲在长沙找到其说在广发银行和中兴银行的账户已经开立成功了,问什么时候可以开展承兑汇票的业务。其说要验证新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和备案资料,苏玉玲就给了其一份汇票专用章备案资料的复印件,还有银行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还有备案证明。后经朋友介绍联系了重庆的一个金融服务公司的老板,他到长沙看了新疆银行的工作人员及银行的资料后说没问题,其就和他开始做承兑汇票业务。到2014年1月份的时候,转帖行问其跟新疆的银行的哪个领导对接,林黎给了其一个座机号码,说找一个姓朱的行长。因新疆的银行要的利润点位高,其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其向林黎和苏玉玲提出后,林黎说利润以60万承包,其没有同意。还有一个星期就过年了,苏玉玲找到其说以40万承包,其同意了,然后苏玉玲就带着银行的资料还有印章回新疆了。在回去之前,苏玉玲给其说朱行长要和其见面,汇报一下年前业务开展的情况和年后的打算。2014年2月9日,其到库尔勒朱某行长的办公室,这是首次见面,其向朱行长汇报了年前业务的情况。之后其提出见银行的董事长,朱行长说董事长在住院,所有的业务都是由他负责对接。具体的经营是,姚辉、林黎、苏玉玲首先给其一个做承兑汇票业务的点位,其再联系金融服务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给的点位高于姚辉他们给的点位,高出来的钱就是其的利润。账户是从2013年12月份开立的,业务是从2014年1月开始做的,一直做到2014生3月10日。做业务时,姚辉提供了富民村镇银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其只见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公章、税务章、法人章、汇票专用章,这些印章全由苏玉玲和林黎保管。其没有直接给朱某打过钱,但给姚辉、林黎、苏玉玲提供的账户打过钱,用于支付利润,一共打了410万元。其在这里面一共赚取的利润是30万元左右。(10)徐新义(新疆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行长)证言称,2014年2月中旬,我行收到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发过来的银行对账单,我行未在南充市商业银行开设过同行业务往来户,我就开始查这件事情。我找到朱某副行长,问他是否知道这件事,朱某说,他在当富民村镇银行董事会秘书的时候,私自留存了一套富民村镇银行的主体资料,后交给了北京永盛昌金融服务公司一个叫诸敏的人。但朱某说他不知道这个叫诸敏的人是否拿这些资料去开过户。之后,经过我们银行的会计部门和南充市商业银行取得联系,将以我们银行名义开设的账户进行了销户。2014年3月6日,我们银行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在内地用我们银行开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行业往来户一共9家银行11个账户。具体有: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开设两个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八一路支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了一个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开设了两个账户,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开设了一个账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了一个账户,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开设了一个账户。我们发现问题严重所以报案。11个账户中有5个账户已经销掉了。开设金融机构往来户需要银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地税的税务凭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按照规定开这些账户是否用原件我不清楚。这些资料是由我们银行的综合管理部门保管,银行的印章由财务核算部保管。朱某也没有机会接触到我们银行的资料和印章及拿上这些资料和印章出去办理业务。我行没有汇票专用章。(11)何燕(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营业室核算会计)证实,2013年12月13日,朱某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刻制通知单的复印件还有在纸上盖有刻好的汇票专用章,到其办公室来办理汇票专用章的报备手续,其看完提供的材料后,在印章刻制通知单的复印件上写上”已向人民银行报备”,并签上名字盖上人民银行会计财务科的章子。到银行办理汇票专用章报备手续需要银监会办理的开展人民币业务的手续、公安机关批准的公章刻制通知单、备案的印章的印模。人民银行没有审批办理汇票业务的权限。(12)袁腾腾(中国农业银行库尔勒市开发区支行的行长)证实,其为了拉存款,让朱某到其所在的行里办理银行卡,当时朱某说他的身份证全在他媳妇那里,让其找个身份证。2014年2月底,其用表姐韦小丽的身份证办了卡,没有办存折。朱某在卡里一共存了200万元左右,陆续取走一些,现在还剩85万元。朱某应该是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钱汇入银行卡里的。(13)成文生(若羌县天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者)证实,若羌县天融小额贷款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在若羌县工商局登记成立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新辉,公司经营地址为库尔勒市人民东路老市政府4单元2304室。朱某是股东,出资750万元,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是朱某在实际经营。公司的注册账户在巴州二中对面的库尔勒市农村信用社。听刘文霞说,朱某放款了,但放款给谁,多少钱其不清楚。(14)陈冰凝(新疆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综合管理部的行政内勤)证实,其在富民银行负责银行的公章、法人私章、银行合同章的管理。其在管理印章期间没人私自到其处使用过印章,银行的印章未丢失过。(15)刘文霞(朱某妻子)证实,2014年3月28日,其将朱某账户的钱转账了41万元左右,取了5.5万元左右的现金。这两笔钱用于偿还朱某在兴业银行的信用卡欠款。(16)被告人苏玉玲供述称:2013年10月底,朱某找到我跟我说想要用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的手续在内地开立同行业账户,做承兑汇票业务,叫我冒充库尔勒市富民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到内地找他联系好的徐明去开设账户。他说在内地开设同行业账户做承兑汇票能力特别大,所以他想从事这个业务。当时朱某给了我富民村镇银行的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以及富民村镇银行的法人赵常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件都是复印件,同时他还将上述证件的电子扫描件放在U盘里给我,还让我到乌鲁木齐市把他私刻的库尔勒市富民村镇银行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还有赵常成的私章取上,我到乌鲁木齐市友好路宝地批发市场地下室刻章的地方把章子取上,支付刻章子的费用600元。我带上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的主体资料和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到银行以后由徐明介绍的人带我去见银行负责人,再由负责人安排银行工作人员给我们开立账户,我们要先填写开户申请表,填好表以后要在申请表上加盖富民村镇银行的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私章,然后银行柜台上的人确定无误后,再交给银行领导审批,之后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当地人民银行审核通过后就能办理网银了,网银办理好以后账户就算开立好了,接着就可以做承兑汇票业务了。这些账户开好以后我就告诉朱某了。共在内地开设11个同行业账户,分别是宁波1个,长沙4个,武汉2个,四川南充1个,成都1个,重庆1个。整个工作流程就是先找到金融服务公司,让他们组织票源,金融服务公司找到票源以后再找转帖行,金融服务公司将承兑汇票交给转帖行,转帖行在收到承兑汇票以后,扣除转帖行的利息,然后将剩下的余额和远期利息汇入我们开好的同行业账户,然后由同行业账户的所在银行扣除相应的利息,之后再将剩下的钱汇入金融服务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再由金融服务公司将钱汇入承兑汇票业务票面上的企业。每次做业务都是和赵雷、林黎、陈科、姚辉一起办的银行承兑业务。赵磊专门做金融中介,林黎和徐明同在一家金融服务公司,姚辉和陈科是在浙江做金融中介服务。我们首先给赵雷他们一个做承兑汇票业务的点位,再由赵雷联系金融服务公司,由他们商量出一个做承兑汇票的点位,如果高出这个点位的话就是赵雷他们赚取得利润如果不够赵雷他们就要自己补上,后来变成承包制,就是每月给赵雷一个具体的点位,他必须完成这个任务,多出这个点位的钱就是他的利润。共计做了300笔业务,赵雷给朱某汇了410万元,我赚取了3万元利润。朱某将他父亲朱志华的农业银行卡号用短信发给我,我转发给赵雷,赵雷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410万元转给朱某,我赚取的3万元利润赵雷是通过现金方式给我的。因为我们想着自己挣钱,所以就没有给富民村镇银行说,朱某也提醒过我叫我不要跟别人说这件事。我们内地共设立了11个同行业账户,主要为了做承兑汇票业务,然后从中赚取利润。我们共计做了300多笔业务,合计金额900亿左右;朱某将钱用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我的利润主要用于日常开销了。当时朱晓明私自用库尔勒市富民村镇银行的手续在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备案刻制了一枚汇票专用章,然后用快递将印章邮寄到湖南长沙,当时林黎收的,他收到以后就将汇票专用章交给我了,朱某告诉过我,他是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汇票专用章。我冒充库尔勒市富民村镇银行的员工是因为朱某安排我这样做的,还因为我也想从中赚取一些利润。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玉玲伙同朱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伪造印章、提供朱某所在单位营业执照等资料复印件的手段,冒充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的员工在内地开立同行业账户经营直贴、转帖承兑汇票业务,涉案金额952亿元,非法获利411万元,严重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已从被告人朱某处追回大部分非法所得,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苏玉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玉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411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来友人民陪审员 冯永延人民陪审员 班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