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临邑县德平镇德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临邑县德平镇德百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7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邑县德平镇德百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德平镇正平大街德平百货商厦。经营者:于文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县德平镇德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晓     敏审 判 员 张     小     雪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秀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