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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欣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425号原告:刘欣,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29号负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36466G。法定代表人:万利,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牟琴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欣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