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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河南鼎汉新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河南鼎汉新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8号原告张国庆,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河南鼎汉新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源汇区金江路110-14号。法定代表人陈凤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与被告河南鼎汉新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庆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河南鼎汉新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被告河南鼎汉新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真实存在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庆的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 磊审判员 张炳宪审判员 孙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