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建设与周起漳、范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设,周起漳,范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178号原告:周建设,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起漳,男,197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送达地址盱眙县国贸老凤祥银楼。被告:范苑,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建设与被告周起漳、范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审理。原告周建设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设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设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周建设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