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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7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洁炜与深圳惠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炜,深圳惠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7784号原告:李洁炜,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玲玲,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惠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1705。法定代表人:胡汉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炜与被告深圳惠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洁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洁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86元,由原告李洁炜负担。审 判 长 徐 欣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