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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阎杰与何爱波、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杰,何爱波,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364号原告:阎杰,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何爱波,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贾洪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泽,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阎杰与被告何爱波、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阎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阎杰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