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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吧鳞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楼延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吧鳞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楼延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782号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松门里社区经发大道328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鲍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增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巧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吧鳞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通惠门三街15号。法定代表人俞河建,总经理。被告楼延锋,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吧鳞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楼延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