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4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学祥与陈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祥,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学祥,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健,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马学祥与被执行人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1万元,利息54600元,案件受理费2293.8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51元,以上共计270544.82元。申请执行人马学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学祥与被执行人陈健达成还款协议,保留生活费的前提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健的退休工资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1月17日)。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房屋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陈健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健名下有车辆一辆,但因该车年限较长,申请人放弃对该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麻艳彬书 记 员 王经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