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刘文敬与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翟志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敬,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翟志福,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176号原告:刘文敬,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超,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罗城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来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玉,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法律顾问,住太原市。被告:翟志福,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经理,住太原市。第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敬诉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翟志福、第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敬于2017年4月18日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3元减半收取4966.5元,由原告刘文敬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人民陪审员 任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寇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