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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刘文敬与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翟志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敬,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翟志福,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176号原告:刘文敬,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超,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罗城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来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玉,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法律顾问,住太原市。被告:翟志福,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经理,住太原市。第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敬诉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昌通停车场、翟志福、第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敬于2017年4月18日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3元减半收取4966.5元,由原告刘文敬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人民陪审员  任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寇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