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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黄山徽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徽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高小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陶明,男,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021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