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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中执字第1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席东方申请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东方,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成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汝州电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焦中执字第117-12号申请执行人席东方,男,汉族1953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02195306041514。被执行人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修武县方庄镇西涧村。法定代表人王小发,经理。被执行人原成全,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系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住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张田河村158-2号。第三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汝州电化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焦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汝州电化有限公司处享有808406.12元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汝州电化有限公司处的808406.12元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贰年。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苑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